昆明火车站,每天迎送着数以万计南来北往的旅客,围绕着这些旅客的是交通、餐饮、住宿和杂货等五花八门的生意,有不法分子利用这里人员密集,四通八达的特点也做起了不法勾当,出售假发票就是其中之一,公安司法机关对这些违法行为坚持不懈地进行打击,有效的维护了昆明站周边良好的社会秩序。笔者曾经为多起源于车站的出售假发票案辩护,这就是其中的一起。
孙某,男,50岁,2014年从外省来到昆明谋生,由于患病,加之务工时间长,劳动强度较大,收入较低,孙某打工不久就放弃了。一日闲逛到昆明火车站附近,有人问他要不要做假发票的工作,孙某想到每月有1—2仟元的生活费,主要是不苦,便答应了对方,开始了做假发票的清闲生意,也踏上一条“危险”的旅程。孙某是从他人手中获取假发票,出售给需要的客户,没有客户时,他和邻居打打麻将,不久公安机关在其出租房将孙某抓获。随后,孙某被指控多次出售非法制造的假发票,孙某的亲属委托我为其辩护。
针对其被指控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一案,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对指控的基本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对被告人具有的量刑情节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的涉案情节并不严重。《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的出售非法伪造的发票罪,是根据情节是否严重来对被告人进行处罚的。本案中,一是被告人至2014年5月6日案发时,接触假发票的时间不算长。二是空白发票的数量与同罪其他案例相比较而言不算多。三是一张废票不应该计算为涉案金额的。四是没有证据证明其出售了几次发票。
二、被告人具有未遂情节。出售是指以一定的价格将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卖出的行为,有金钱交易,转移所有权是其本质特征。本案中,警察是在出租房内将被告人抓获,此时,被告没有出售发票,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依照《刑法》第23条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孙某能够如实供述,并且能够真诚悔罪。抓获经过和讯问笔录证明,孙某能够配合工作,如实交待情况。在今天的法庭审理中他也能够如实供述。依照《刑法》第67条第3款规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四、孙某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1、取保候审期间没有逃跑,说明他愿意接受处理;2、是初犯;3、孙实润经医院体检确诊为患陈旧性肺结核,双侧胸膜粘连疾病。
恳请法庭查明事实,根据孙某具有的上述情节,依照《刑法》第23条、第67条第3款的规定,依法给予其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判决,并建议宣告缓刑。
法庭采纳了辩护意见,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很快孙某就从看守所出来,来到昆明火车站,这一次他不是来拿假发票,而是乘坐火车回去遥远美丽的江南山村老家,他希望在家乡为父母敬孝,用自己的劳动过正常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