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锦章律师亲办案例
不敢挂在家里的结婚证 一起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的辩护
来源:施锦章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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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严的法庭在审理一起公诉机关指控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件,审判长问被告人高某:“你为什么要和不认识的妇女拍摄结婚照”?高某:“是别人叫我照的”,审判长:“既然是结婚证为什么不把它挂在家里”?高某无言以对。

《昆明日报》对这起案件做了题为《昆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违规记录两年内不得提公积金》的报道,基本内容是“日前,昆明市公安局查获一起“伪造公文、印章等虚假材料有偿提供给单位职工来套取住房公积金从而获取高额利益”的犯罪团伙案件,此案共套取公积金45.92万元,主要案犯从中非法获利近15万元。目前,主犯和高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依法处置。据查,案犯重点伪造现金购房、重大疾病等材料有偿提供给单位职工套取住房公积金,制作假结婚证、假户口簿、假购房合同、假购房发票等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要件,以高价提供给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来套取住房公积金。先后到昆明、宜良、禄劝等地去套取公积金,从中牟取暴利。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醒广大市民,利用虚假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一经发现,除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措施,包括责令限期退回骗提款项,自追回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公诉机关指控高某:伪造董某、唐某、胡某的结婚证三本,帮助他人提取公积金从中获利。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我作为高某的辩护人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起诉书查明的事实是:“被告人高某伪造董某、唐某、胡某结婚证三本,帮助他人提取公积金从中获利”。

是否有伪造三本结婚证的事实呢?证言证明高某没有伪造这三个人的结婚证。高某承认和客户韩某照过一张结婚照,照片中的客户韩某证言也是如此。辩护人认为高某不知道照片的用途,更没有伪造的行为,与伪造证件罪有本质的区别。不能因此就定被告有罪,本案中还有他人照过结婚照,但公安机关没有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高某作为公司的员工,陪同过34名客户办理提取公积金,这是正常的工作行为,不属于伪造证件。没有证据证明高某从提取公积金中获利。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查获了印章。高某供述不知道印章的情况,没有参与过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对此、有证人证明高某没有伪造过印章,起诉书对这项罪名的指控缺乏证据。

从主客观方面看,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文、证件、印章罪。本案中,高某只是和客户照了一张结婚照,与印章的事没有关系。其行为不具备指控罪名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指控被告人高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高某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不具备指控罪名的构成要件。高某的行为没有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恳请法庭查明事实,并考虑高某没有前科;能如实供述的情节,依照《刑法》第三条、《刑诉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 ()项的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高某无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O一四年初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一年,高某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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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锦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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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01*********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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